山东省出台了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环保约谈办法。今后出现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等6种情形,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办法规定,应当予以约谈的情形包括,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的;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等6种情形。
由省政府制定环境保护约谈制度,这在全国属于首例。约谈办法是指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将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按时参加约谈。约谈结束后,被约谈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并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环保厅及相关部门。
对于整改不到位、问题久拖不决的,将立即启动问责程序,把相关情况和材料适时移交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