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间借贷在民间经济活动中比较活跃,为了保证还款,不少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抵押,但若不进行登记,出借人可能面临无法用抵押房产进行受偿的风险。
近期,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刘某因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30万元,为了保证还款,刘某向张某提供自己的住房作为担保,并移交了自己的房产证原件。张某认为刘某的房产证在自己手中,刘某还不上款时还可以用其房产抵债,就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起诉后,张某的债权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因刘某已将房子以合理价格卖给他人,张某的抵押权无法实现。
法官提醒:要高度重视抵押登记的意义,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法定形式要件,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