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七成归科研人员。26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单位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绩效奖励;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报酬的收益分配比例,由不低于50%提高到不低于70%。”修订草案中称。
上述议案从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责、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导向作用、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权益等面提出多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明确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责,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推动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通过有效措施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项目用地等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尤其提出,政府应通过设立引导资金、提供贷款贴息、发放补助资金、落实税收优惠以及风险补偿、示范推广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