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风景名胜区将建立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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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9日 09:21
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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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保护和永续利用资源,山东将出台条例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行濒危名单管理,建立对风景名胜区的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目前,全省有国际级风景名胜区5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5处,总面积4818平方公里,约占省域面积的3%。
“鉴于原有相关条例难以适应当前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需要,尽快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紧迫。”山东省住建厅厅长王玉志在3月28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表示。
上述会议审议了《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的议案。
据悉,目前,全省有5个风景名胜区机构设置不明确、不规范或没有管理机构;有11个机构与其他部门、单位合署办公,容易导致规划编制不及时、保护管理混乱等问题。对此,草案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改为和国务院条例一致,明确了管理机构职责。
草案设立了风景名胜区的退出机制。根据住建部规定,实行濒危名单管理,建立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明确了退出的具体标准,对保护管理不力且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据此,草案确定,实行风景名胜区警示和撤销制度,并对有关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草案调整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审批机关,将原来由设区市政府审批,调整为省住建部审批。
草案细化了风景名胜区与城乡规划衔接的内容,规定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的区域,城乡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协调一致。已编制完成的城乡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当进行修改和调整。
近年来,由于暴雨山洪等自然灾害,景区游客人身伤害事故多发。对此,草案对风景名胜区安全应急和游客人数上限做了规定,要求管理机构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灾害天气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在紧急情况时,赋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临时关闭景区的权力。同时,对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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