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扶持方面
1.顶尖人才及团队来青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对青岛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青人组字[2016]2号);
2.新当选和全职引进顶尖人才给予500万元生活补贴(青人组字[2016]2号);
3.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的一定比列给予资助,单人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劳动报酬10万以下的,资助1万;10-20万的,按15%资助;20-50万的,按20%资助,50万以上的,按30%资助。(青人组字[2016]2号);
4.全职引进的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认定的顶尖、杰出、领军层次,对应给予团队带头人500万、200万、100万奖励作为生活补贴(青厅字[2016]45号);
5.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根据评审结果,可获得1000万元—1亿元的综合资助经费(青厅字[2016]45号);
6.柔性引进的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按照认定的顶尖、杰出、领军层次,对应给予团队带头人最高不超过200万、80万、40万奖励资金(青厅字[2016]45号);
7.落户人才特区特一类创业项目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2011]38号);
8.落户人才特区一类创业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2011]38号);
9.落户人才特区二类创业项目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2011]38号);
10.落户人才特区三类创业项目给予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青厅字[2011]38号);
11.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评审结果,可分别获得100万元创业创新研发补助和30万元安家补贴(青科字[2016]4号);
12.带技术、项目入驻市级科技孵化器创业的人才可给予50-300万元启动资金(含贴息补助)(青政字[2012]76号);
13.对入驻市科技孵化器A类创业项目给予300万元的贴息补助或200万元无偿资助,B类创业项目给予200万元的贴息补助或100万元无偿资助,C类创业项目给予100万元的贴息补助或50万元无偿资助(青科字[2012]8号);
14.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就业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开发补贴(青人社发[2015]21号)。
二、金融扶持方面
1.落户人才特区一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特区风险跟投,跟投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青厅字[2011]38号);
2.落户人才特区二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10%的特区风险跟投,跟投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青厅字[2011]38号);
3.落户人才特区三类创业项目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5%的特区风险跟投,跟投总额不超过30万元(青厅字[2011]38号);
4.入驻市级科技孵化器的企业可获得不超过500万元天使投资和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担保(青政字[2012]76号);
5.“特区创业人才”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且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青厅字[2011]38号)。
三、安家补贴方面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青发[2008]19号);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青发[2008]19号);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或相应层次人员;一级演职人员或在国内外享有较好声誉的文化艺术名人;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来青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型人员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青发[2008]19号);
4.新引进的卫生、教育、体育、文化等急需高层次人才给予10-20万元的安家补贴(青办发[2012]19号);
5.为在站博士后(不含在职人员)发放每人每年6万元的生活及住房补贴,总额不超过12万元(青人社发[2016]34号);
6.留青工作和创业的博士后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青人社发[2016]34号);
7.在青就业的硕博研究生按规定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硕士研究生8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1500元/月、硕士1200元/月(青人社字[2016]56号)。
四、人才激励方面
1.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青办发[2005]15号);
2.在青工作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享受5000元院士特殊津贴(青发[2008]19号);
3.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青人社发[2013]82号);
4.青岛市政府特聘专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青人社发[2013]83号);
5.青岛拔尖人才连续4年每月给予1000元政府津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每年带薪休假20天(青办发[2005]3号);
6.青岛名师名校长给予2万元奖励(青办发[2012]19号);
7.青岛优秀青年医学专家给予2万元奖励(青卫政发[2013]56号);
8.青岛文化名家给予2万元奖励(青政办发[2013]15号);
9.青岛市青年科技奖人选给予2万元奖励(青科协字[2013]79号);
10.青岛市首席技师连续4年每月给予1000元政府津贴(青政办发[2013]34号);
11.青岛市乡村之星连续4年每月给予1000元政府津贴(青政办发[2012]31号);
12.青岛市和谐使者连续4年每月给予1000元政府津贴(青政办字[2013]74号);
13.2017年1月1日以后进站(基地)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经专家评审后,给予5万元的应用研究项目资助(青人社发[2016]34号);
14.设立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100万元,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青科服字〔2017〕2号);
15.对获得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国际、国内奖项的文艺作品和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人民群众广泛认可,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作品和取得重大艺术成绩的个人,给予10-100万元奖励(青政办发[2013]15号)。
五、平台激励方面
1.对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青政字[2012]76号);
2.对入选市级孵化器创业项目给予50-300万元启动资金 (含贴息补助),提供100-2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租金,所免租金全额补贴(青政字[2012]76号);
3.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及基地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站(基地)资助(青人社发[2016]34号);
4.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每年招收至少一名博士后并于当年开题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2万元的科研资助(青人社发[2016]34号);
5.对业绩突出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青办发[2012]19号);
6.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研发中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条件建设项目支持(青发[2013]4号);
7.对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50万元专项扶持,对其他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年度评价结果由高到低顺序,给予50万元专项扶持(青政办发[2008]28号);
8.对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顶尖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30万元;介绍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10万元;介绍引进省部级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5万元;介绍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每引进1人奖励20万元。(青人社发[2016]21号)。
六、人才编制方面(青编办发〔2014〕30号)
1.在市级编制存量内,单列60名机动编制,作为市本级已满编、超编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蓄水池”,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调控,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化管理。
2.使用机动编制引进的人员,占用机动编制,与所在单位在编在岗的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管理使用上一视同仁,纳入所在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其组织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由用人单位按照在编在岗人员现行规定执行。人员所需经费按用人单位在编在岗的同类人员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3.当用人单位出现编制空缺后,使用机动编制的人员应当占用用人单位编制,机动编制相应收回。使用机动编制引进人员的单位,原则上应在3年内将实有人员调整到本单位编制限额内。
七、人才公寓方面
1.入驻市级科技孵化器创业人才给予免费三年60-140平方米人才公寓租住(青政字[2012]76号);
2.落户人才特区创业人才给予免费三年10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租住(青厅字[2011]38号);
3.青岛市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给予引进优秀人才65-180平方米人才公寓租住,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青政发[2015]27号)。
八、办公场所方面
1.对入驻青岛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院士智谷)的院士及其团队,提供2000平米以内的办公、科研和专家公寓等用房,对入驻的其他专家及其团队,提供1000平米以内的办公、科研和专家公寓等用房,3年内免收租金,第4-6年租金减半(青人社发[2016]1号);
2.入驻市级科技孵化器企业给予免费三年100-2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青政字[2012]76号);
3.对批准入驻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100-240平方米办公用房,3年内免缴租金(青人社字〔2016〕6号);
4.人才特区创业项目给予第一年免费提供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第二年按70%免缴房屋租金,第三年按50%免缴房屋租金(青厅字[2011]38号);
5.留青工作和创业的博士后给予相应工作场所,免除三年租金(青人社发[2016]34号);
6.对入驻海洋人才创业中心的创新创业项目和企业,3年内办公场地或者工位租金、宽带接入及使用费用进行全额补贴。(青人社字〔2017〕1号 )。
九、落户居住方面
1.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青人社发[2013]32号);
2.符合引进范围的高技能人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获得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各竞赛工种前六名的非本市户籍参赛人员,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办理落户手续(青人社办发[2012]13号);
3.符合引进范围的高技能人才,可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办理引进手续。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可办理《青岛市居住证》,并在就业、保险、职业资格、等级考试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常住户口待遇(青人社办发[2012]13号);
4.派遣期内在本市落实用人单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落户青岛;派遣期内在本市落实用人单位的专科学历毕业生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不含青岛红岛经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在黄岛区(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落户青岛(青人社字〔2015〕9号);
5.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持《青岛市居住证》满5年并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且符合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单位给予引进的优秀人才个人购买住房补贴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青发[2008]19号);
6.特区创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未婚子女可在“人才特区”内落户(青厅字[2011]38号)。
十、税收优惠方面
1.对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的优秀人才,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青发[2008]19号);
2.对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世界500强,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青发[2007]18号);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青政发[2012]46号);
4.对特区创业人才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可按其上一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财政补贴(青厅字[2011]38号)。
十一、医疗保险方面
1.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办理保健医疗证,享受市级二类医疗保健待遇(青人社办发[2013]36号);
2.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均可按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待遇(青人社字[2013]133号);
3.为驻青院士聘请健康保健医生和安排健康查体(青人社发〔20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