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决定自2018年起,定期遴选奖励一批为我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成功引荐者将获5万至30万元奖励。
《办法》对奖励对象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奖励对象为在推介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奖励条件为通过提供信息、牵线搭桥、跟踪服务、以才引才等方式,为我市企事业单位至少成功推荐一名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人才。
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分为四类,根据引进人才不同层次,给予不同的奖励政策。推荐引进第一类人才,每成功引进一名且发挥作用较好的,奖励30万元;推荐引进第二、三类人才,每成功引进一名且发挥作用较好的,奖励10万元;推荐引进第四类人才,每成功引进一名且发挥作用较好的,奖励5万元。介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计划的,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不重复奖励;同一名引进人才,对机构和个人不重复奖励。
《办法》指出,人才引进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全职引进人才应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4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柔性引进限于第三类人才,且每年在威海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创业人才应在威海市创办或参与创办具有先进技术水平、能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
《办法》同时要求,对于同一年度享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补贴、引进外国专家中介机构奖励及省级引才奖励的机构和个人,不再享受此奖励。对提供虚假材料、引进高层次人才未实际落地或未开展实际工作的,将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相关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3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虚报推介人(机构)并骗取奖励的引进人才,终止相关补助或政策待遇。